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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EOTC掛牌業務規則
發佈時間:2024-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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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中小微企業在HKEOTC Limited(以下簡稱「HKEOTC」)掛牌行為,明確掛牌業務操作流程以及相關各方的職責,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經HKEOTC認可的合格中介機構推薦進入掛牌的企業,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參與HKEOTC掛牌業務的掛牌公司、中介機構、投資者等各方主體,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遵守本規則及HKEOTC其他有關業務規則的規定,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合規性和有效性負責。

 

第四條 中介機構參與HKEOTC業務,應當取得HKEOTC授予的推薦機構會員資格,勤勉盡責地履行職責。

 

第五條 HKEOTC依法履行自律性管理職責,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核,並對相關業務進行自律管理。

 

第六條 相關人員不得利用在企業申請掛牌中獲取的尚未披露信息謀取不當利益。

 

 

 

第二章 掛牌申請

 

第七條 企業申請在HKEOTC掛牌,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合法設立並存續;

 

        (二)HKEOTC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企業申請在HKEOTC掛牌,可委託一家經HKEOTC認可的合格推薦機構向HKEOTC推薦。

 

第九條 推薦機構應對申請掛牌的企業進行調查,並報送以下申請文件:

 

(一)掛牌申請表;

 

(二)擬掛牌企業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或公司註冊證明書等其他合法執業證照復印件;

 

(三)承諾書;

 

(四)推薦機構與擬掛牌企業簽訂的推薦掛牌協議; 

 

(五)企業標識(用於HKEOTC官方網站展示,可在掛牌成功之後提供); 

 

(六)企業自述(用於HKEOTC官方網站展示,可在掛牌成功之後提供);

 

(七)HKEOTC及推薦機構要求的其它文件。

 

第十條 HKEOTC收到推薦機構報送的申請文件後,對申請文件進行形式審核。審核通過的,HKEOTC向擬掛牌企業分派企業簡稱及代碼,併發放相關證明文件。HKEOTC有權對有關信息進行校正、編輯和微調,企業核對確認,HKEOTC不對有關信息的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一條 掛牌企業應提供準確的郵寄地址、電話、電子郵箱等聯繫方式,使HKEOTC能夠通過以上方式與企業取得有效的聯繫。如上述信息有變更,企業應在 3 個工作日之內通過其推薦機構告知HKEOTC工作人員。

 

第十二條 掛牌企業應設聯繫人 1 名,組織、協調企業與HKEOTC及其推薦機構的各項業務往來。掛牌企業更換聯繫人的,應當及時告知HKEOTC。掛牌企業聯繫人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管理企業與HKEOTC發生的日常事務;

 

        (二)瀏覽HKEOTC網站,及時接收HKEOTC發送的業務文件,並反饋意見;

 

        (三)及時更新企業在HKEOTC宣傳平台所展示的信息,及時進行週年申報並辦理續展手續;

 

        (四)HKEOTC要求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十三條 HKEOTC可適時對掛牌企業進行分層或分級管理管理,具體實施細則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掛牌企業應及時進行週年申報,根據實際情況及時修訂企業展示信息。週年申報資料應通過推薦機構向HKEOTC提交。推薦機構發生變化的,需通過HKEOTC指定的其它推薦機構向HKEOTC提交。HKEOTC有權將未及時進行週年申報的掛牌企業列入掛牌異常名錄並在官網適當位置標註警示符號。

 

第十五條 掛牌企業存在以下情況,應終止其在HKEOTC掛牌:

 

        (一)進入破產清算程序;

 

        (二)HKEOTC發現企業或其相關人士存在違背其掛牌承諾的重大事項,或發現企業及其相關人士在掛牌之日後發生重大事項,導致企業無法滿足在HKEOTC進行掛牌的條件;

 

(三)經企業決策程序決議自行申請終止掛牌;

 

(四)未及時進行週年申報;

 

(五)HKEOTC認為需要終止掛牌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違規處理

 

第十六條 推薦機構違反法律、法規以及有關規定或存在HKEOTC認定的其他不當情形,HKEOTC責令其改正,視情節輕重可以採取下列措施,並記入會員誠信檔案:

 

(一)談話提醒;

 

(二)通報批評;

 

(三)公開譴責;

 

(四)暫停受理其業務;

 

(五)取消會員資格;

 

(六)HKEOTC有權採取的其他處理措施。

 

第十七條 掛牌企業違反本規則或HKEOTC其他相關業務規則規定的,HKEOTC責令其改正,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理,並記入企業誠信檔案:

 

(一)談話提醒;

 

(二)通報批評;

 

(三)公開譴責;

 

(四)暫停掛牌企業資格;

 

(五)取消掛牌企業資格;

 

(六)HKEOTC有權採取的其他處理措施。

 

第十八條 推薦機構、企業以及推薦機構和企業的業務人員參與HKEOTC業務存在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HKEOTC將及時報告相關監管部門並建議相關部門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並追究相關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規則由HKEOTC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條 本規則自 2024年5月1日起修訂實施,